2009年3月25日星期三

房屋70年后有偿还是无偿续期

房屋70年后有偿还是无偿续期本不成问题。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国家所有,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是立法机构,前者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,当然这还不够,因为是全民“共有”,谁来支配?正好后者给出支配方式—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。那么来看“人民”怎么想的——调查显示近九成网友支持无偿续期,既是主人、又是决策者已经表明了态度,那还争什么啊?但“实际”上,还是要争的,这可能是部门与民众的博弈.
“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”,此为1982年《宪法》规定之新内容。迄今为止,未见及任何公开的立法文件,对该条规定予以论证。但“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”,这应该没有问题 .
“全民所有”,但不可能每人拿一份,因此实际只能让代理人持有。宪政民主体制下官为民选,官权民授,官民间有委托代理关系。官府就是代理人,所以就该官府持有。官民虽不同,但因为只是委托代理,所以官持有即民所有,二者没有区别,所有权不变.
理论上,这不是不可能,通过全民协商,公有财产可以卖给个人,也可以只租不卖(如70年续期)。这时候实际会出现民间的分野,即一拨民众更愿意卖给个人,另一拨民众更愿意只租不卖,民间会出现争吵,其中必然还会细分为极端声音和中间路线,但不管最终如何选择,都怪不得代理人.
但实际上,看网上舆论,鲜见民间分野,倒是对管理部门(代理人)质疑不少。这就说明,实际情况并非遵循了上面的逻辑。所有权实际可能并非“全民所有”,是否委托代理也需要审视?
事实上,尽管近九成网友支持无常续期,也还有一成多是主张有偿续期的,我们前面说的民间分野是存在的。这时候,双方应该各自据理力争,特别少数派即便难改结果,也要赢一些“同情分”,使多数派出于理解有所让步。最后,通过人民代表大会,来决定法律怎么写,即为双方争议划界.
根据《立法法》,政府部门只能根据人大所立法律制订法规,法规不能与法律抵触。也就是说,有偿还是无偿、有偿的话如何征收,都是民众说了算(间接的,通过人大),政府部门只能执行。依照这样的逻辑,拥有压倒性优势的房产拥有者们为此忧心忡忡实在是咄咄怪事.
民众的忧虑正是源于现实:实际上我们多是“部门立法”:政府部门主导制订法律,社会公开不够,民意征集不充分,人大也会通过明显违背民意的法律。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是立法机关分内之事,由代表行政机构的国土资源部主导草案制订和修改,本就不符合立法平衡原则。当务之急,立法机关应广开言路,面向社会征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。土地管理法修订不能再走“部门立法”的老路了.
本该是“民间博弈、人大立法、部门执行”的一件事,现实局面可能变成“部门立法、民意施压”。近年来甚至屡屡出现一些部门想要出台什么政策,先放出风来试探民意,如果民怨沸腾,则修改原有想法,并“澄清”先前消息为假。这次“有偿续期”能过得了“民意”关吗?
首先是民意阻力,有多大,看看网上调查和跟贴就知道。而且,民意一般分两种,体现正义感的和体现自身利益的,后者要比前者威力大得多,前者触犯了未见得会怎样,后者触犯了可能会“民怨沸腾”;再者,“续期”又是涉及极广、关联利益极大、所针对者博弈能力较强。其次,之前虽然法规不明确,但市场实质是默认“70年后无成本续期”。如今一变,引起市场混乱将难以避免.
拿两个例子作类比。一为农村宅基地,不许卖给市民用(实际是阻止农民获得土地增值收益),但是农民通过各种方式突破禁令(如深圳城中村)。二是城市拆迁,虽然推行了,但成本极高,付出代价极大,个别“钉子户”更是让这个政策实施“头疼”。这两个例子中的反抗方从博弈能力到数量都不及“续期”涉及的民众,尚且难应付,面对城市里遍地矗立的商品楼,“有偿”可有底气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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